基本案情:该案是发生在阜新市境内的一起抢劫案件。抢劫者持枪多次抢劫,造成数人重伤和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事发后抢劫者到我所代理的白某家住了数日后离去。时隔两年余,抢劫者落网,我的当事人白某因涉嫌窝藏、包庇而入狱。以下是我代理此案的辩护词。被告人白某经法庭审理被判缓刑。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白某的委托出席今天的法庭,作为他的辩护律师为其进行辩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35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通过会见被告人和阅读卷宗有关材料,特别是经过庭审,对案情有了深刻的认识,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发表以下三点意见,请合议庭给予考虑。
一、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并不明显,其心理状态表现为不情愿和怕报复,在客观行为上表现被动。
白某与李某只是一般的同乡关系,他对李某是否犯罪,犯何罪不知情。只是凭直觉感到李某有事,但绝没有意识到其有如此严重的罪行。李的犯罪行为就连本案被告他的姐妹都不知道(至少是在有电话联系前),白某怎么会知道呢?但如果说白某对李某可能有犯罪行为一点没有意识到,综合全案来看,也不客观。考察白某为什么留住李某和接听电话后知情不报,我们看到他留住李是不情愿的,更主要的原因是怕报复。正如他在回答公安机关讯问时所说:“我怕公安机关抓不住他,李某报复我,思想有顾虑……我不愿意他在我家住……我告诉李某,别往我家打电话了,我什么也不知道,你就别打了。”(某市公安局对白某讯问笔录,卷宗151页和某县公安局讯问笔录,卷宗155、156页)这近乎乞求的话充分表露了他的恐惧、不情愿和怕报复的复杂心理状态。同时我注意到,其妻子高某对公安机关说:“我怕公安机关抓不住他,他报复我们家……李某在我家呆着时,李某不让我跟别人说,并且说‘你要是告诉别人,我被抓住了,你家也没有好’……他到我家以后我特别害怕。”(某县公安局对高颖男讯问笔录,卷宗166、167页)可见,李某对白某夫妇暗示性的威胁语言,客观上确实在白某的心理上产生了威慑作用,白某正是在这种心理状态的驱使下,不得不硬着头皮让李某在自家住了几天。因此与其说他是为李某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匿,倒不如说他是为了保全家人性命更为客观。他的这种心理状态,在客观上也有所表现:一方面,他没有为李某提供其他任何帮助,比如提供钱物,或者送行等;另一方面,李某不辞而别也正说明了这一点。综上,我们可以看出,白某主观故意不明显,客观行为被动,他的这种恐惧、消极心理状态应与积极的心理状态有所区别,他的这种被动行为应与主动积极的行为有所区别。
二、白某有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白某在本案发生之前,能遵纪守法,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又系初犯。他到案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在审理过程中能够配合法庭依法查明事实,真诚悔过。考察本案全过程,尽管其行为上已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但其主观犯意不深且有悔罪表现,处以较轻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
三、对被告人白某的处罚,应当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以维护其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体现我国刑法打击震慑、教育挽救的双重社会功能。
通过调查我们了解道,白某夫妇同时入狱后,只剩下其女儿白某某在家,且正在准备高考。同学的家长都在为孩子的前程助力,而白某夫妇却在这样重要的时刻,双双入狱成了犯人,这对于一个面临升学的女孩子来说,还有比这更大打击吗?在我会见白某的时候,他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谈起他的女儿和妻子,他十分愧疚,连连说:“对不起孩子,她们娘俩悔在我手里了。”的确,白文金的妻子也即本案的另一被告,本来是一名教师,如果这次判决其罪名成立,可能就会离开她心爱的教师职业,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随之断绝;而白某患脊柱炎和颈椎病综合症已长达15年,他本应在家中休养,但现在却在狱中加重着自己的病情;对于女儿白某某来说,这无疑会是一次天大的打击,甚至会改变她人生的方向。这个结果,对于白某本人和他的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惨痛的教训。这个案例在为我们带来教益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深深的思索,家庭的动荡必然给社会增加负担,甚至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因此,做为白某的辩护人,我再次请法庭对被告人白某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尽可能的给予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或者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让他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以挽救白某本人及其家庭。
辩护人:紫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董立超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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