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与宅基地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的联系具体表现杂技:宅基地是房屋存的基本和承载物,没有宅基地,房屋就无法存在,相反,没有房屋,宅基地也将失去其存在的目的的而不成为宅基地,从而变成了一般的其他土地,因而二者在空间上是统一的,在法律概念上是一致的,房屋是建筑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宅基地则是以承载住房为目的的土地,二者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有联系的整体。
关于宅基地与房屋之间的关系问题,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宅基地所有权与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关系一般适用住物与从物的原理,即地上物从属于土地,地上建筑物不能单独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实行房屋,宅基地一致的原则。权利人在取得宅基地所有权的同时也取得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例如德国,法国民法典就有类似的规定。实行宅基地所有权主体同一性原则,可以防止房屋与宅基地被人为地割裂而形成的房屋,宅基地价值的减损。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的住房归农民所有。这样,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主题存在着并非一致的情况,但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为农民享有。因此,为了在农村房屋转让过程中防止房屋价值的减损,我国实行了土地(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一致的原则。但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农村土地使用权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单独出让,转让或者出租。因此,在我国农村房屋与宅基地关系问题上,不存在“天权随地权”的情况,亦即不存在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的所有权的转让而转移的问题。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的房屋归农民所有,村民有权一发买卖自己的房屋时,其所使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的转让而房屋一并转移给新主,这就是我国农村房屋,宅基地关系上的“地权随天权”原则(或“地权随房权”原则)。但是,当地上房屋作为动产转让时,可以不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因为这时的房屋是被建筑物材料出卖的,这些材料的所有人可以将房屋材料随意移动而使之宅基地分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权利,义务关系能够划分清楚,因而没有采取房屋,宅基地一致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