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答疑 >> 文章正文
侵权之债可设定担保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佚名  来源:阜新律师网  阅读:
     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有人便据此认为除担保法第二条列举的四种经济活动外,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不能用于保障其他活动产生的债权,这种认识其实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因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认定为有效。民法通则对债的定义是:债,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由合同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到和无因管理而产生。因此,对于因侵权行为而形成的侵权之债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亦可设定担保。
  然而,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的,提供担保的对象是当事人因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对侵权行为是不能先行设定担保的,即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不能先行设定担保方式来加以保障,只有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对已经产生的债权才可以用担保方式来保障偿还。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民事起诉状格式与例文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格式..
·强制执行申请书格式及例..
·农村房屋与宅基地法律上..
·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
·什么是农村宅基地?
·房屋买卖合同格式
·律师参与诉讼是否必要?
·个人合伙合同(二)
·儿童溺水案频发带来的思..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