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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政发[19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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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人民政府文件

                 阜政发[1996]3号                    

关于印发阜新市农村土地

使用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阜新市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试点该案》业经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一月九日

为了稳定、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积极稳妥地推动全市农村土地使用卷曲度改革,加速农业产业化进程,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委、市政府决定有全市进行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文件精神,以促进农业综合开发、调动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提高土地生产率为目的,以理顺承包关系为重点,延长土地承包期,依法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建立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制度,培育市场经济主体,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政策制定要坚持“三依据”原则,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相关政策,依据群众意愿。

2、改革实践过程中要坚持“三公”原则,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稳定原有政策要坚持“五不变”原则,即原则上坚持各户房前屋后的原自留地地块不变;在原承包田、口粮田上植树栽果的地块不变;承包人在原承包田、口粮田上修建大棚发展保护地农业的地块不变;承包人在原承包田、口粮田上打井、修渠搞长久性农用水利工程的地块不变;闸沟造地、与河争地面积较大、投入较多的地块不变。

二、基本内容

中共中央中发[1993]11号和省委辽委[1994]4号文件对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是:耕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流转。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

--将现有的多种耕地承包形式统一改为“两田制”。即取消口粮田、饲料地和自留地,将85%以上的实际耕地作为承包田,按现有承包人口平均发包到户,承包期为30年不变。在此期间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15%以内的实际耕地作为机动田,用于村屯建设、宅基地、发展公益事业及二、三产业用地,尚未占用时,经乡(镇)政府批准被告短期承包。

--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人对承包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出租、入股和继承。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尽量减少户均占有土地块数,解决土地划分零碎问题。

--强化对土地承包的管理,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健全县、乡、村三级农业承包合同调解仲裁组织,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使土地承包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三、若干政策规定

(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原则上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时的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队)为单位,不要打乱组与组之间的土地与人口界限。如人少地多的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绝大多数农民愿意在全村范围内重新调整土地,应由县、乡两级承包合同管理机关一起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宅基地标准按《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说明》(1993年7月23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标准内宅基地无偿使用。在不违背村屯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房前屋后的生产用地拱顶承包田。

(三)在机动田的地块选择上要和村屯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农田基本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结合起来。严禁把多数机动田都留在平肥地上。机动田的比例不能突破,将其作为改革的纪律,各县(区)要严格执行。

(四)承包集体果园和购买集体果园经营权经营权的,跨村组建蔬菜保护地等“两高一优”农业项目的,以耕地作为奖励条件保护计划生育工作和甜菜、烤烟、蔬菜保护地等“两高一优”农业项目发展的,按原协议和承包合同执行,所占耕地不抵顶原承包者承包田,但划入村(组)85%承包田范围内。原协议和承包合同到期后,上述耕地按动帐不动地的方式转为租赁经营。

(五)性如前所述“五不变”范围内的耕地超过原承包户所应承包面积的,超过面积部分租赁给原承包者;另行发包的,给原承包者适当补偿。未经批准的小开荒,由集体收回,适合耕种的,作为承包田重新发包,适合退耕的,要退耕还林、还草。

(六)农民负担的费用总额不得突破上年农民纯收入的5%限额内。农民专项承包(包括果树、林地、四荒等)所缴纳的承包金不计算在5%限额内。对不履行土地承包合同,抗交提留款和拒绝出积累工、义务工,经教育仍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承包田;对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革命烈军属、伤残军人、失去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和特别困难户,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评定,适当减免村提留。

(七)关于具有土地承包资格的人口界定。各县(区)在推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时,要选择一个与改革时间较近的时间界限。凡这一时限以前的在籍人口,均具有承包资格,得一人份承包土地。

户籍不在,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仍可获得一人份承包田:1、在校读书的国家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待其毕业分配后,以动帐不动地的方式转为租赁经营。2、正在部队服役的现役军人(不含干部和志愿兵)。转为志愿兵或提干后,以动帐不动地的方式转为租赁经营。3、个人集资变城市户口,人没离乡,没被招工招干的。招工招干或迁出本乡定居后,以动帐不动地的方式转为租赁经营。4、公办教师子女农转非后尚未就业的。就业后以动帐不动地的方式转为租赁经营。

户籍虽在,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承包土地:1、全家离开户口所在地1年以上(含一年),又无正当理由,没有交纳农业税和提留、统筹款,不出义务工、积累工,调整土地前未归,又没补上所欠款项和义务的。2、抗交农业税、提留款、统筹款,不出义务工和积累工,不符合减、缓、免条件,在调整土地前没能补上所欠款项和履行义务的。3、负案外逃人员,土地调整前未归的。4、人已在人口界定时限以前死亡的。5、农村户口本人不愿承包的。

另外,符合“五保”条件的人员原则上应实行“五保”。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中,本人坚持要承包田的可以给承包田,在承包期间免去村提留和统筹款,但不再享受“五保”待遇。“五保”人员去逝后,收回承包田;户虽在但人长期在外务工经商或者老年人投靠异地子女家居住的,承担各项义务的给承包田,不承担各项义务的不给承包田;承包土地后,农转非、户口迁出(除有规定的以外)和死亡注销户口的,若其家庭其他人口仍在,按动帐不动地的方式将其承包田转为租赁田。若其家庭无其他人口,或全家农转非和全家户口迁出的,收回承包田;被判有期徒刑服刑的犯人,刑期20年以内的给承包田,刑期内实行租赁经营,刑满释放后,转为承包田。

(八)关于计划生育方面的政策规定。1、办理独生子女手续并采取节育措施的独生子女户,可对独生子女奖励一定面积的承包田或免收一人份承包费,享受这一政策的独生子女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之后,用于奖励的承包田转为租赁经营。符合生育二胎标准,经批准生育二胎的,不按独生子女对待,因报独生子女而取得的奖励和待遇全部收回。2、超生一胎或二胎(含不合理抱养),按法规予以处罚,并确已采取绝育措施的超生子女给承包田,14岁之前租赁经营,满14岁后转为承包田。3、超生三胎以上(含三胎)或未经处罚的子女和未办理生育证生育的第一个孩子以及不合理抱养的第一个孩子,交清计划外生育费后,给承包田。

在承包人口资格界定方面,凡遇到本实施方案中没有规定的其他情况和问题,可由各乡(镇)按照宜宽不宜严的原则自行确定。

(九)鼓励土地转让承包;鼓励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允许农民在某些适宜的经营领域,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进行合作生产;鼓励在土地连片,生产方向一致的情况下,由多数农户共同实行作业和共同利用农业机械设备。

(十)土地流转,必须经发包方同意,但不准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严禁将耕地转为非耕地。依法转让土地要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签订协议,保护发包方和转接双方的合法权益。

(十一)保证国家和乡(镇)企业用地。征用土地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对造成承包人损失的要给予合理补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绿色企业,要以利用“四荒”资源的开发性生产为主,尽量不与农民争地。

(十二)各村(组)可以在承包内划出一定面积的“两高一优”农业开发小区,统一规定开发小区内耕地的利用方式,并将其作为承包方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之一写入合同,运用法律手段保证“两高一优”农业的发展。

(十三)土地使用罐改革后,对于少数在一段时期内人口增加较多,又暂不具备受让土地使用权和开辟新的生产就业门路的农户,在机动田的承包或租赁、乡镇企业用工及“四荒”开发利用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

四、方法与步骤

阜、彰两县各选两个耕地承包到期的乡(镇)进行试点。要求所选的试点乡(镇)必须有代表性,如选择人均耕地面积较多、人均耕地面积较少、地型地貌、土质有典型性或土地纠纷较多的乡(镇)进行试点。

(一)宣传发动。充分利用种种新闻媒介和多种宣传手段,大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和本地的改革方案及实施细则,做到家喻户晓,以赢得广大干部群众对改革的广泛支持和参与,把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有关文件精神上来。

(二)调查摸底。主要是搞好“三项核实”,即核实耕地面积、人口情况和宅基地面积。耕地的调查核实以村民组为单位,按丈量后现有耕种的全部土地,划出长期承包田和机动田。人口核实主要是认定承包人口资格,要认真细致,防止遗漏。为搞好“三项核实”,要采取张榜公布、群众监督、反馈核实、最后确定的核实办法。

(三)制定政策。各试点乡(镇)可依据本“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实施细则必须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持一致。对于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明确规定的具体问题,可在坚持本“方案”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经群众讨论并征得多数群众同意后,形成可操作的办法和政策规定。

(四)健全组织。为了及时有效地处理改革过程中和今后可能出现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乡成立由乡政府分管农业的负责人担任主任、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的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村成立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的5-7人承包合同调解组织。

(五)土地发包。为避免矛盾,提倡“先划后包”,即在丈量土地过程中,先在等质地块上划出每个承包人口的等份土地,然后采取群众满意的方式发包到户。在此基础上,承发包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领导

试点工作从现在起到1996年3月末结束。整个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市直农口各部门要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协助县做好试点工作。县要选派一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挂帅,抽调有关部门的同志组成工作组,深入到试点乡(镇),指导和帮助他们做好工作。各个试点乡(镇)必须合理摆布领导力量和工作布局,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做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成立由党委书记或乡(镇)长为组长的改革领导小组,并抽调得力工作人员深入到各个试点村,每个村不得少于2-3人。市、县、乡(镇)工作组人员要吃住在乡、村,以严肃认真的态度,从严务实的作风,扎扎实实地搞好改革,努力做到“三个参与”,即参与政策调研,参与研究有关重大问题,参与实施细则的制订。要认真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各试点乡(镇)的实施细则必须经群众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主要操作环节要由群众代表参与,以赢得群众对改革的广泛理解和支持,保证试点工作顺利完成。

中共阜新市委文件

阜委发[1996]21号

中共阜新市委  阜新市人民政府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意见

(1996年7月1日)

为了稳定、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进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发[1993]11号)文件精神,以促进农业综合开发、调动广大农民生产积极性、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提高土地生产率为目的,以理顺承包关系为重点,延长土地承包期,依法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制度,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1、政策制定要坚持“三依据”原则,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相关政策,依据群众意愿。

2、改革实践过程中要坚持“三公”原则,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稳定原有政策要坚持“五不变”原则,即原则上坚持各户房前屋后的原自留地地块不变;在原承包田、口粮田上植树栽果的地块不变;承包人在原承包田、口粮田上修建大棚发展保护地农业的地块不变;承包人在原承包田、口粮田上打井、修渠搞长久性农用水利工程的地块不变;闸沟造地、与河争地面积较大、投入较多的地块不变。

二、基本内容

中共中央中发[1993]11号和省委辽委[1994]4号文件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是:耕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流转。按照上述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

(一)将现有的多种耕地承包形式统一改为“两田制”。即取消原口粮田、饲料地和自留地,将85%以上的实际耕地作为承包田,按具有土地承包资格的人口平均发包到户,承包期为30年不变。在此期间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15%以内的实际耕地作为预留地,用于村屯建设、宅基地、农田林网、水道沟渠、发展公益事业、农建占地补偿、二、三产业及小城镇建设用地,尚未占用时,经乡(镇)政府批准实行短期承包。

(二)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使用方向的前提下,承包人对承包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出租、入股和继承。

(三)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尽量减少户均占有土地块数,解决土地划分零碎问题。

(四)强化对土地承包的管理,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健全县、乡农业承包合同调解仲裁组织,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使土地承包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三、若干政策规定

(一)凡土地承包合同已到期的村均于今年进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今年土地承包期未到的,待到期后开展这项工作。

(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原则上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时的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生产队)为单位,不要打乱组与组之间的土地与人口界限。

(三)宅基地标准按《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说明》(1993年7月23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标准内宅基地无偿使用。在不违背村屯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房前屋后的生产用地抵顶承包田。

(四)乡(镇)“五站”、乡村企业及学校、敬老院等事业、企业单位占用集体土地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属于使用者。对于乡(镇)五站、学校等单位实验或教堂用地,国家或省、市有明确数量规定而现有没有达到的,各乡(镇)可结合实际情况,在现有耕地或适宜耕种的开荒地中给以解决。

(五)预留地的地块选择要和村屯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农田基本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结合起来。严禁把多数预留地都留在平肥地上。机动田的比例不能突破,各县(区)要严格执行。

(六)承包集体果园和购买集体果园经营权经营权的,跨村组建蔬菜保护地等“两高一优”农业项目的,以耕地作为奖励条件保证计划生育工作和甜菜、烤烟、蔬菜保护地等“两高一优”农业项目发展的,按原协议或合同执行,所占耕地不抵顶原承包者承包田,但划入村(组)85%承包田范围内。原协议或合同到期后,上述耕地按租赁经营对待。市内外工矿企业和事业单位开发农业资源占用耕地的,按原协议或合同执行,所占耕地划入85%承包田范围。原协议或合同到期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七)属如前所述“五不变”范围内的耕地超过应承包面积的,超过面积部分按租赁经营对待;另行发包的,给原承包者适当补偿。农民私自进行的小开荒,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原则上要还林还草,适合耕种的,也可作为承包田重新发包。规划的林地、草场面积必须保证,不允许侵占或挪作他用。

(八)农民负担的费用总额不得突破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预留地的承包金纳入5%限额内。农民专项承包(包括果树、林地、四荒等)的承包金不计算在5%限额内。 对不履行土地承包合同,拒交提留、统筹款和拒绝出积累工、义务工,经教育仍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其承包田;对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革命烈军属、伤残军人、失去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和特别困难户,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适当减免村提留。

(九)关于具有土地承包资格的人口界定。原则上凡1996年10月1日零时以前出生,并具有当地农村户籍,本人能够依法履行或其监护人能够代替履行合同规定各项义务的,均具有承包资格,得一人份承包土地。

户籍不在,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仍可获得一人份承包田:1、在校读书的国家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待其毕业分配后,以动帐不动地的方式转为租赁经营。2、正在部队服役的现役军人(不含干部和志愿兵)。转为志愿兵或提干后,以动帐不动地的方式转为租赁经营。

户籍虽在,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承包土地:1、全家离开户口所在地1年以上(含一年),调整土地前未归的。2、拒交农业税、提留款、统筹款,不出义务工和积累工,不符合减、缓、免条件,在调整土地前没能补上所欠款项和履行义务的。3、负案外逃人员,土地调整前未归的。4、人已在人口界定时限以前死亡的。5、本人不愿承包的。

另外,户虽在,但人长期在外务工经商或者老年人投靠异地子女家居住的,承担各项义务的给承包田,不承担各项义务的不给承包田。承包土地后,农转非、户口迁出和死亡注销户口的,若其家庭其他人口仍在,按动帐不动地的方式将其承包田转为租赁田。若其家庭无其他人口,或全家农转非和全家户口迁出的,收回承包田;被判有期徒刑服刑的犯人,刑期20年以内的给承包田,刑期内实行租赁经营,刑满释放后,转为承包田。城镇户口人没离乡且尚未就业的待业青年及个人集资变城镇户口,人没离乡,没被招工招干的,可以给适量承包田。就业后承包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十)关于计划生育方面的政策规定。1、办理独生子女手续并采取节育措施的独生子女户,对独生子女可奖励一定面积的承包田或免收一定数量的承包费,或采取其他奖励方式,独生子女享受奖励政策至满14周岁止。之后,用于奖励的承包田转为租赁经营。符合生育二胎标准,经批准生育二胎的,不按独生子女对待,因报独生子女而取得的奖励和待遇全部收回。2、超生一胎或二胎(含不合理抱养),按法规予以处罚,育龄妇女确已采取绝育措施的,其超生子女给承包田,14岁之前按租赁经营对待,满14岁后转为承包田。3、超生三胎以上(含三胎),或未经处罚,或已经处罚、但育龄妇女未采取绝育措施的,其超生子女均不给承包田。4、早育、非婚生育、抢生的子女和未办理生育证生育的第一个孩子以及不合理抱养的第一个孩子,交清计划外生育费后,给承包田。

(十一)鼓励土地转让承包;鼓励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使用方向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在某些适宜的经营领域,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进行合作生产;鼓励在土地连片,生产方向一致的情况下,由多数农户共同实行作业和共同利用农业机械设备。

(十二)土地流转,必须经发包方同意,严禁将耕地转为非耕地。转让土地要按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签订协议,保护发包方和转接双方的合法权益。

(十三)保证国家和乡(镇)企业用地。征用土地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对造成承包人损失的要给予合理补偿。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绿色企业,要以利用“四荒”资源的开发性生产为主,尽量不与农民争地。

(十四)各村(组)可以在承包内划出一定面积的“两高一优”农业开发小区,统一规定开发小区内耕地的利用方式,并将其作为承包方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写入合同,运用法律手段保证“两高一优”农业的健康发展。

(十五)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后,对于少数在一段时期内人口增加较多,又暂不具备受让土地使用权和开辟新的生产就业门路的农户,在预留地的承包或租赁、乡镇企业用工及“四荒”开发利用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

四、方法与步骤

(一)制订实施方案。从现在起到7月末结束。各县(区)及各乡(镇)要可依据市里的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乡(镇)的实施方案必须报县(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经乡(镇)人代会或群众代表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培训与宣传发动。时间为8月初到9月中旬。培训采取市县(区)结合,以县(区)为主的方法----

(三)勘察规划与调查摸底。时间为9月中旬到10月中旬。各乡镇要抽出专人,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今后30年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合理规划出村屯建设、宅基地、农田林网、水道沟渠、发展公益事业、农建占地补偿、二三产业及小城镇建设等方面的用地,将其划入预留地范畴,以避免或减少今后上述方面占地与农民承包田的相互交叉。同时要根据乡情、村情,规划出“两高一优”农业发展地块,明确数量比例。调查摸底主要是搞好三项核实,即核实耕地面积、人口情况和宅基地面积。耕地调查核实以村民组为单位,按现有耕地面积划出承包田和机动田。人口核实主要是认定承包人口资格,清理户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宅基地面积核实工作量大,要认真细致。

(四)略。

(五)发包入户与签订合同。时间为12月初至次年1月底。提倡“先划后包”,即在丈量耕地地过程中,先在等质地块上划出每个承包人口的等份耕地,然后采取群众满意的方式发包到户。在此基础上,发包承包双方签订规范性承包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五、组织领导

这次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市委市政认决定成立阜新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市委副书记吴贵宝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海金宝任副组长,王金瑛、王子义及唐墨林、张彪、张志、王海军、朱旭明、李建潮、冯国安、朱文哲、齐福玉、张海波、黄冬冰、肖红军、王晓云、安俊卿、魏宝山、田兴林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经办,办公室主任由李建 潮兼任。主要负责全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县区、乡镇、村三级也经建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其中各县区要有一名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拿出主要精力抓好改革的组织实施,乡镇、村两级的党政主要领导也要全力以赴推进改革。市县(区)乡(镇)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执纪检查,对以权谋私、仗权承包等违犯党纪、政纪的党员和干部,根据不同情况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以保证“三公”原则的顺利执行。市直有关部门要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协助县(区)做好工作。各县区也要组成工作队,深入到乡(镇),指导和帮助他们做好工作。各乡(镇)必须合理摆布领导力量和工作布局,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做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抽调得力人员深入到各村,每个村不得少于3人。市、县(区)、乡(镇)工作组(队)人员要吃住在基层,以严肃认真的态度,从严务实的作风,扎扎实实地搞好改革,做到“三个参与”,即参与政策调研,参与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参与实施细则的制订。搞好“四个结合”,即土地调整和教育农民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全,和村班子整顿提高相结合,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各种纠纷相结合,和种植业结构调整优化相结合。要认真倾听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主要操作环节要有群众代表参与,以赢得群众对改革的广泛理解和支持,要妥善处理好土地改革和春耕秋备的关系,从而保证春季的适时播种。

写成标志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试点乡(镇)及合同未到期的乡(镇)在过去操作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地方,维持原状,不按本意见重新进行调整。在承包人口资格认定方面,凡遇到本意见中没有规定的其他情况和问题,可由各县区按照宜宽不宜严的原则自行确定。农村非农业人口的菜田地问题,房前屋后宅基地标准面积外植树栽果的处理及国营林场林地不按规定更新改造等问题,也由各县区和有关部门按规定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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