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女,30岁,汉族,辽宁省某县某村村民,现住阜新某区
被申请人:自然情况。
请 求 事 项
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车辆并向市运输管理处对该车营运手续予以冻结。
事 实 与 理 由
2005年7月22日1时10分许,申请人和同伴步行回家。当行至**时,被**驾驶的**车撞伤。现申请人在公安医院住院,由于伤势严重,仅仅10天就花去医疗费等费用近3万元。2005年7月29日,交警对事故做出了认定,申请人无责任。
经交警大队查实,肇事车辆车主为**。目前该车被扣留在交警大队。交警大队已通知申请人:在8月1日前申请法院保全,到期不申请后果自负。
基于以上原因,为顺利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因情况紧急,请求人民法院在8月1日前迅速查封扣押该车并冻结其营运手续,以阻止该车及营运手续被恶意转移,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申请人将于近期向贵院提起诉讼。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