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7月21日晚上8时许,马某驱车前往市郊长途车站接外地一位战友。就在车辆行驶接近经协商厦十字路口处,正遇绿灯和黄灯转换时,马某接人心切,由于车速过快,正巧将横穿马路闯红灯的骑自行车的陈某撞倒,造成陈某两处肋骨骨折、头部轻微震荡,马某某车辆前窗玻璃全部破碎。报案后,交警及时赶到事发现场,在对现场进行勘察后,要求马某出示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马某才想起自己的驾驶证丢在家里。随后,马某的家属将其驾驶证送交警审核。交管部门在综合情况后对事故认定作出同等责任的处理决定。受害人陈某不服随诉至法院。
[评析]
法院审理过程中就马某是否属于无证驾驶,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马某行车时有证未带和无证驾驶有本质区别,不能认为是无证驾驶。有驾驶证但行车时未随身携带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无证驾驶。没有带证的驾驶员在被交警拦下后,驾驶人提供了驾驶证,如行驶时无其他违法,给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及时退还机动车;如行驶时有违法,根据其违法的情况和未随身携带驾驶证一并予以处罚,及时退还机动车;驾驶人未能提供驾驶证,按无证驾驶处罚。但本案中马某某事发后及时向交警部门提供了驾驶证,说明已具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驾驶技能,应认为是合格司机,至于行车时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只是形式问题,与真正意义上的“无证”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能以形式而掩盖本质,因此不能认定其为无证驾驶。
另一种意见认为,马某有驾驶证却不随身携带行车就是无证驾驶。驾驶机动车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又是一种比较复杂的操作技能,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即必须到具有驾驶培训资格的单位进行培训,并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考试,合格后才能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才具备驾驶机动车辆的资格,而驾驶证正是驾驶人员进行驾驶行为的唯一合法证件,按照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由此可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必然是无证驾驶行为,但是,持有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能一律认定为有证驾驶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规定的“无证驾驶”的法律含义是指“无资格驾驶的状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法律文件规定,“无资格驾驶的状态”包括以下七种状态:一是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二是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三是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四是通过非法程序取得驾驶证的,五是使用失效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六是在某段时间内丧失驾驶营运机动车资格的驾驶人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七是驾驶机动车时未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上述七种状态即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规定的“无资格驾驶的状态”,也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无证驾驶”含义。本案中马某某开车不带驾驶证和行驶证,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行车时未随身携带驾驶证就属于“无资格驾驶的状态”,属“没有驾驶证”范畴,就应按“无证驾驶”论处。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