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肇事并负主责,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工伤,4月20日,启东市人民法院给出了答案,依法维持了启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
2005年8月21日6时20分许,徐某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沿本市民主镇振兴村由西向东上班,在其行驶至该村施某宅后时与由南向北上埭路的手推独轮车的敖某发生碰擦,两人均受伤,徐某负有主责。经申请,启东市劳保局认定徐某为工伤。徐某所在单位某机械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南通市劳保局维持原认定。该公司仍不服,诉至法院。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和施行,在中国境内陆地上的,经由人的活动修筑的道路上的交通活动包括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都应由其调整。本案中,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的行为,已由有权机关即启东市公安局的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并依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民主派出所所作的分析说明未经过相关的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徐某所在单位主张徐某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不构成工伤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维持了对徐某的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