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企业认为应该是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不是工伤,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新疆木材运输公司工会主席阎正,家住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东路。2005年7月25日9时30分左右,他乘坐公交车前往宏大集团洽谈业务,途中突发心脏病,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5年8月24日,新疆木材运输公司向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要求认定阎正的死亡为工伤。4个月后,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决定,认为阎正是在上下班途中死亡的,既不在工作时间内,也不在工作岗位上,不符合视同工伤的相关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新疆木材运输公司不服,申请复议。2006年2月27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维持了不予认定阎正死亡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
2006年5月8日,新疆木材运输公司将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7月21日,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维持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阎正工伤的行政决定。
□法官断案
不在工作岗位不能认定工伤
在法庭上,新疆木材运输公司认为,阎正发病时虽然不到通常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却正在完成领导安排的工作,属于正在工作时间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则认为,阎正是在9时30分左右突发疾病的,发病地点在离阎正家不远的兽医站路口,这就说明阎正还没有到工作岗位,也没有开始工作。
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针对上下班途中出现的损害情况,只有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工伤。而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的情形,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办案法官认为,阎正在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维持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阎正工伤的行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