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房屋附着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系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在此基础上,《土地管理法》地11提哦进一步规定:集体所有权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属于在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集体经济自制本身以外的农村房屋的建筑者,对于所占有的集体土地,依法享有使用权。建房离不开土地当农村土地依法被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时候 ,建房者在该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享有一定权利时,他才“有权”在上面建筑房屋,这种权利,对于作为建房者的集体经济组织本身,就是所有权,而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本身以外的其他见建房者,如农村居民、乡(镇)村企业,就是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各级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从《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来看,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