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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在法律上如何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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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人对于房屋所附着的土地不同权利为标准,可以将农村房屋划分为两种类型: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这类房屋主要是指在乡(镇)村公共设施、工艺事业建设等乡(镇)村建设中,所建成的房屋: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法律主体所有的房屋。这类房屋主要包括公民个人建筑的住宅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乡(镇)村企业所修建的厂房和其他房屋。

上述两种房屋的区别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上,房屋的所有权同属于一个法律主体,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组织既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也是房屋所占用的所有权人;而农村集体组织以外的其他法律主题所有房屋上,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土地的所有权人属于两个权利的主体,这就是说,房屋的所有权属于该房屋的修建者,而房屋所附着的土地所有权,则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也就是说,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修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对于该人(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一发享有土地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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