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文书指定行为的执行,是指以行为作为执行标的的一种特殊的执行措施。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法律文书指定被执行人应当完成的某种行为,如修缮被损坏的房屋;不作为,是法律文书指定被执行人不能进行的某种行为,如不得在他人的宅基地上建房。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当事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如果该项行为义务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处理。即认定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是单位的,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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