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指定交付财物、票证的执行如何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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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指定交付财物、票证的执行如何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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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交付财物、票证的行为,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指定被执行人交付财物、票证,以履行其义务的执行措施。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交付的票证,可以是有价证券,也可以是无价证券,前者如股票、国库券;后者如汽车准购证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8条的规定,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的,由执行人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0条和第291条的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在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转交的,强制执行,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有关机关提出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的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执行的财物或者票证的价值强制执行。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特定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交付原物;原物确实不存在的,执行员可以在征得权利人同意后,责令被执行人以其他物品代替或者折价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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