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内一读者问:我通过某信息服务社雇佣一名司机,司机肇事后逃匿,我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经查该司机所持驾驶证是假的。问信息服务社是否负赔偿责任?
据你所述,车主与信息社之间系居间合同关系。所谓居间,俗称“经纪”、“中介”,是指一方(居间人)在他人(委托人)的交易活动中传递信息、提供机会,促成交易双方达成协议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明确了居间合同的概念:“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案中,当车主要求信息社为其提供雇佣司机信息并得到信息社承诺时,双方形成居间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5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居间人(信息社)只须就自己所知道的情况如实向委托人(车主)报告,对于不知道的情况无尽力调查之责。因此,除非能够证明信息社对司机持假证的事实故意隐瞒,否则,信息社对司机受雇后肇事致车主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董立超
二OO四年十一月五日
注:本文发表在阜新广播电视报《百姓问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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