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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答疑]董立超律师-被人领走的工资还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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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立超律师  来源:阜新律师网  阅读:

  案情:徐某与韩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同一单位工作,徐某为单位副职领导。二人在2003年5月协议离婚,经双方协商达成了“各自的债权、债务各自所有,互不干涉”的财产处理协议。2004年7月,单位补发2002年欠发的职工工资,韩某到财务室领取时恰徐某也在场,徐某称:这工资是离婚前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不给你了。韩某当即表示异议并与徐某争吵,因徐某阻挡,未果。事隔三日,韩某再次领取时,财会人员说:“你的工资已被徐某签字取走,你去找徐某要吧。”韩某为取得工资多次找徐某和单位领导,至今未解决。
  

  取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受宪法和法律保护。韩某与单位系劳动关系,韩某有权利取得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可见,工资以支付给本人为原则,以亲属、委托他人领取为例外。在本案中,单位在明知徐某既非韩某亲属,又未受韩某委托的情况下,仍将韩某的工资支付给徐某,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对此,韩某可直接向单位要求向其发放工资,如遭拒绝,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里提醒韩某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2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的规定,韩某应在此期间内,及时提请仲裁,以防因超过仲裁时效而失权。

              
                       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董立超2004年9月1日

 

  注:本文曾发表于阜新日报

  声明:本文只是个人观点,旨在交流。如有类似问题,需慎重引用,并应向法律人士充分咨询。本人不因读者自行引用带来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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