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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答疑]董立超律师-老年人赠与子女房屋,子女不孝可否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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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立超律师  来源:阜新律师网  阅读:

   市内一位李姓老年人问:2004年7月,我将一处价值10万元的房产,以书面形式赠与了儿子和儿媳,但是一直未过户。今年三月份,儿子和儿媳闹离婚,已经起诉到了人民法院,并且要分割这处房产。请问,我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我还可以把房子要回来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的规定,您与儿子、儿媳间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赠与合同系单务、无偿、诺成合同。所谓单务,是指赠与人对受赠人负无偿给予财产的义务,受赠人不负担义务;无偿是指一般情况下,受赠人不负担义务或对价;诺成,是指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无须实际交付标的物即可生效。所以,您将房屋以书面赠与子女的行为有效,即赠与合同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可见,您是否能够要回此房(撤销赠与)取决于此房所有权是否转移。据你所述,该房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的规定,您赠与子女的房屋所有权还没有发生转移。因此,你有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撤销赠与,要回此房。
        


                                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董立超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注:此文近期发表在阜新日报。

  声明:本文只是个人观点,旨在交流。如有类似问题,需慎重引用,并应向法律人士充分咨询。本人不因读者自行引用带来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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