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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律师解读劳动合同法(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经济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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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立超  来源:辽宁阜新律师网  阅读:

  此问题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时。

  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劳动合同期满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璀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经济补偿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对于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遇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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