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生效。
二、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所谓合法原则,是指无论合同的当事人、内容和形式,还是订立合同的程序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能依法承担履行劳动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具体地说,用人单位一方必须是依法建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劳动者一方必须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符合国家用工政策等;严禁使用童工。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即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必须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任何侵害法律、法规赋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的内容,即使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应视为“无效合同”或“无效条款”。此外,劳动合同形式必须规范,合同条款应当完备;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必须符合劳动法规的规定。
公平原则,是指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机会平等、双方地位平等,意思表述自由。不以各族、性别、年龄、地位等来约定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双方在劳动权利义务的承担上要对等,在责任的承担上要公平合理,不能显失公平。
平等自愿原则。平等是指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都有选择对方并就合同内容表达具有同等效力的意志。所谓自愿,是指合同的订立,应当完全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对方接受其意志;出售和合同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外,任何第三人都不得干涉合同的订立。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平等是自愿的前提,自愿是平等的体现,因而二者不可分割。
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合同订立与否以及合同内容如何,都只能在双方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因而,只有协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讲求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因劳动合同关系具有人身性和从属性,更应当强调双方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