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田某在行驶中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赔偿责任确定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判决田某、刘某分别赔偿宋某医疗费5356.2元和3570.8元。
案例:农民刘某经营一辆往返县城的客车。2006年6月13日,同村宋某无偿搭乘刘某的车到城里购物。途中,当车行至一交叉路口时,与对面驶来的田某驾驶的货车相撞,事故造成宋某左腿骨折,入院治疗35天,花去医疗费8927元。经交警部门认定,田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在协商赔偿事项未果的情况下,宋某把刘某和田某同时告上法庭。